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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要求 -
 

宁河县经济开发区入区企业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宁河经济开发区内规划和施工的统一管理,依据有关条例和规定,结合开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开发区内的总体规划设计由管委会按天津市政府批准的方案负责实施。各入区企业在建设施工之前必须将厂区平面布置图、施工设计图以及分步实施计划和建设申请、用水、用电申请,送交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初审和审批,在施工前开发区管委会要对建筑队进行验资,确有资质证书者,方能进场参加建设施工。
    二、各企业进行厂区布置时应考虑提高土地利用率。在规定的年限内,乙方须根据甲方的整体规划进行施工建设。乙方施工建设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绿化覆盖率不得超过20%;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其它施工建设管理规定按甲方《入区企业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各经、纬路的临街建筑设计应坚持“新颖美观和环境协调”的原则。所有建筑不得越过建筑红线。
    四、各工厂企业围墙类型及花色,绿色小品及其临街的装饰性建筑的形式需由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后才能采用。
    五、各经、纬路两侧的主要建筑物(如办公楼、综合楼、主厂房等)距红线最小距离不小于10米;次要建筑(如配电室、锅炉房、厕所、警卫室等)距红线距离最小不小于2米。
    六、各厂区地面高程除特殊地段为一般控制在大沽高程
1.8-1.9米,室内地坪根据设计要求另定。
   
七、各厂区内道路、上、下水、电力、通信线路的设计必须经开发区审批后方能进行施工。竣工后经开发区管委会验收(属于受让生地的企业交足并网费)之后才能投入运营。
    八、各企业在放线前应手续完备。(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等)
    九、各企业在放线前一周内向开发区递交放线申请,经管委会放线后方可正式施工。工程竣工后报请管委会工程竣工验收。
    十、各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必须注意保护现在的公用设施(道路、上、下水管线、排水明渠、电力、电信线路及其它公建设施)。不得占用或损坏。
    十一、各建设单位施工时不得在受让的土地范围内外取土。允许在开发区控制规划以外范围买土,运土线路由开发区管委会指定。
    十二、各建设单位施工时,不得在路面(包括便道)及厂区以外区域堆放物料或占用土地。确有必要时,应向开发区管委会申请临时用地并照章交付“临时用地费”。
    十三、区内各企业原则上不允许打井抽取地下水。(特殊情况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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