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              欢迎国内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办国家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项目。县政府设立“企业发展扶持基金”,支持相关内、外资项目的设立、建设、经营和发展,保证本规定实施兑现。

二、              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1、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3、  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4、  外商投资企业被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销售收入达到当年销售收入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  外商投资企业被确认为先进技术型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6、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用本企业实现利润扩大投资或作为资本在本县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7、  对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扩大投资,不论企业增资的来源,对其增资取得的收益视同新建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增资部分能够单独核算盈亏的,自获利年度起,新增利润按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实行“免二减三”;对于增资部分不能单独核算的,以增资前一年实现利润为基数,对增长利润(需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专项审计),按增资额占全部投资的比例,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实行“免二减三”。

8、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实际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含500万美元),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性收入年度起,第一、第二年缴纳增值税的县级留成部分,按外方投资比例,由“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给予100%扶持;第三至第五年,按外方投资比例给予50%扶持。

9、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每年由“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给予扶持。

三、              内联引资扶持办法

10、              县外投资者出资在我县兴办工业企业,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0万元人民币),从取得第一笔经营性收入年度起,第一、第二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县级留成部分,按县外投资者在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由“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给予100%扶持;第三至第五年按县外投资者出资比例给予50%扶持。

11、              县外投资者出资在我县兴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人民币),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性收入年度起,第一、第二年缴纳增值税的县级留成部分,按县外投资者出资比例由“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给予100%扶持,第三至第五年,按县外投资者出资比例给予50%扶持。

四、              土地使用相关规定

12、              外商投资企业被确认为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型企业,座落于县经济开发区、贸易开发区及建制镇的,土地使用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1元;座落于各乡村的,按每年每平方米0.5元计收。

13、              外商投资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自第一次被确认之日起,按年度两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第三年按规定标准的50%缴纳。对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第一次被确认之日起,按年度三年内免缴,第四、第五年按规定标准的40%缴纳。在办理“两型”企业确认手续期间,经县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可暂缓缴纳。

14、              凡在县经济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的新建内、外资项目。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建筑密度、环境影响等用地控制指标。须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相关规定。项目自土地出让协议签约之日起,半年内进行土地建开工建,建设周期不超过两年。如不能按期开工建设或竣工,应向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延期请示,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推延建设期限,否则依法收回土地。

五、重点项目扶持办法

15、              对外方实际投资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工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县外项目,以及被列为本县重点发展、扶植的项目,对企业土地使用和企业上缴税金的县留成部分,除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外,还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为企业创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

六、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16、              对为本县引荐外商投资项目、内联引资项目的中介人(自然人或中介组织)的奖励不受地域、单位性质、职务、身份的限制。

17、              引荐外商投资项目的奖励,原则上按外资每实际到位(限工业固定资金投资,不含无形资产)1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000元标准,给中介人一次性奖励。县政府直接拨付奖励总额的20%,其余由受益单位承担。

18、              引荐县外固定资产实际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按1%的比例给中介人一次性奖励。县政府直接拨付奖励总额20%,其余由受益单位承担。

19、              外商和县外投资者以标准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建厂,可由土地出让方给予项目中介人按土地出让金数额的1%--3%作为一次性奖励。

20、              上述固定资产投资需经县政府有关部门核实认定。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本县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的解释,由宁河县人民政府负责。

 

                              中共宁河县委员会
                                宁河县人民政府
                                2005年1月12日